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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不单要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也是我们应当保护的范围。在人权保护方面,我国逐渐走向法制化。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更是把“尊重和保护人权”载入宪法。但司法实践中,违法侦查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不仅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而且还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本文从违法侦查角度对阜宁县检察院在“刘萍案”中的相关侦查程序进行分析,在认定阜宁县检察院所采取的传唤、监视居住、讯问等侦查程序违法的基础上,探讨比例原则在平衡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冲突中的运用,并对违法侦查现象发生的根源和遏制对策,进行浅要的分析和思考。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及问题的提出。介绍“刘萍案”的具体案情,并对案件引发的争议进行总结说明:阜宁县检察院通知刘萍到检察院“谈话”这一行为,司法实践中,是否就代表着传唤,这种口头传唤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刘萍采取的“监视居住”是否已构成“非法拘禁”,对这种异化的“监视居住”,能否请求国家赔偿;在对刘萍讯问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第二部分:笔者对案件的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谈话”并不能代表传唤这法律行为,口头传唤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剥夺人身自由基础上的“监视居住”,改变了监视居住的性质,其实质上是变相羁押;通过对本案相关资料的收集,及逻辑推理,认定阜宁县检察院对刘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第三部分:案件引发的思考。违法侦查案件得不到有效认定和处理的原因;违法侦查行为的实质是对比例原则的背离;从程序规则、监督、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等方面,阐述违法侦查发生的根源。第四部分:遏制违法侦查的立法对策。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对侦查权的合理控制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平衡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减少违法侦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