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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设置了全国最高社会行政机构—社会部,主管非常时期的社会事业。社会部经历了中央社会部和行政院社会部。中央社会部属于党部,由党部主管;社会部改隶行政院后,属于政府,由政府主管。改隶后,接管中央社会部的部分职能并增设新职能,主管人民组训、社会运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合作事业、人力动员等事业。因工作范围广,本文仅就社会部的社会救济这一职能展开论述。为有效在非常时期使政府救济这一事业发挥较好功效,社会部改隶行政院后,就设置专管社会救济事业的机构----社会福利司,由该司第五科主管。此外,因为是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还设有振济委员会来主管临时性的救济工作,而社会部则主管经常性的救济工作。这样,二者事权的划分有利于非常时期政府开展救济事业的相关工作。社会部为较好地发挥社会救济这一职能,颁布一系列法规、开设示范救济设施、开展相关救济运动、鼓励督导民间组织的慈善救济工作、推进地方救济事业的开展等。此外,因为是非常时期,所以社会部、振济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机构和民间组织通力协调合作,在政府救济的主导下开展救济事业。改隶后,社会部主管社会救济事业,以国家意志来主导非常时期的救济工作,使政府救济由“慈善式”的救济转变为“福利式”的救济理念,变“消极式”的临时性救济为“积极式”的经常性救济。这也是在借鉴近代西方政府救济思想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来推进救济事业的工作。因处战争时期,政府在开展救济工作的时候,虽颁布诸多的法规条文,但大多停留在纸面上,并未认真地执行下去。加上自身的腐败、财力的不足、救济设施的不完善、人员的缺失及政府救济区域的狭小等,使得战时政府救济的实效并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