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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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建,继承清末的法制改革,并在民主共和,司法独立的理念原则的指引下推向深入。然而基层社会的权力格局,依然是行政权高于一切,并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司法权成为行政权的附庸。所以,司法改革在县级政权所遭遇的阻力是最大的。从初期实行行政司法分离的审检厅到初级审判庭,再到审检所、县知事兼理司法、县司法公署和司法处制度,始终走在一条异常艰难的发展道路上。兼理司法制度是民国时期在县级政权中实行司法改革、推行司法独立最大的变数。它虽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却贯穿整个民国;虽是一种权宜之计的制度设计,却是在近代司法改革领域中最有代表性的向传统回归的做法。通过对民国时期兼理司法制度的探析,将能更好的了解司法独立的理念是如何在基层政权的层面上被现实和传统所同化,也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深入的思考司法改革乃至中国的现代化。第一部分,从三个角度介绍兼理司法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首先是首先介绍中国传统司法的特征,中国传统司法即是司法改革的客体,中国传统社会则是整个司法制度的载体。其次简要回顾司法独立的渊源,并介绍司法独立在中国的传入与发展。再次介绍清末的司法改革,清末有形无神的法制建构直接导致了兼理司法制度的重生。最后介绍兼理司法制度的确立过程。第二部分,以时间线索为主,按照不同时期的制度形态,分别介绍剖析各阶段的兼理司法制度,着重突出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典型性。审检所是一种短暂的过渡,接着从组织形式和诉讼程序两方面,全面深入剖析最具代表性的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由此来把握兼理司法制度的脉搏。因为县知事明显的弊端,民国政府不得不进行调整改进,进而有了接下来介绍的司法公署和县司法处制度。第三部分,全面评析兼理司法制度,一方面肯定兼理司法制度存在的时代价值,另一方面也批判其对司法独立的背离及相关的恶劣社会影响。最后,反思在司法改革进程中为何会出现这种向现实低头,为传统妥协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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