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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实质在世界各国是基本一致的,是指由专门的司法证明机关和专职法律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其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制度最先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现在世界各国的公证制度主要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公证制度,前者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后者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一般以实质公证为主,法定公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通常信奉公证人本位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一般只局限于形式审查,以自愿公证为基础,公证书不具有法定证据力和强制执行类,公证人可以兼任。本文详细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的公证制度,从公证人性质、公证机构、公证业务、公证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上述各国公证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从法律文化传统来讲,我国的公证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更为接近。因此,在建立健全我国的公证制度方面,宜定位于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为主、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公证制度为辅。2003年3月,中国公证员协会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又成为推动我国公证制度向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靠拢的外在力量。本文结合我国《公证法》的立法实际,立足于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现状,重点借鉴了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证人与公证机构性质的规定、关于法定公证制度的规定,以及美国的电子公证业务规定等,从公证人与公证机构性质创新、公证业务创新两个方面,力求在理论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为解决我国公证人和公证机构的性质属性问题,本文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将我国公证人的性质定位于以公务员属性为主、以自由职业者属性为辅,将最适合我国公证机构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定位于合伙制。为拓展我国的公证业务范围,本文充分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公证制度,从理论上重构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定公证制度;另外,本文还详细介绍了美国的电子公证业务规定,从立法、技术领域探索了我国构建电子商务公证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