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析——以周某1交通肇事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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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是日常生活中常发生的一类案件,在每年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比例都是较为高的。通常情况下,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会竭力采用各种方法逃避罪责,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就是其中一种。但对于该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对于该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意见:观点一认为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只成立交通肇事罪;观点二也承认其是交通肇事罪,但认为其指使他人冒名定罪的行为是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加重处罚。观点三则认为其行为既有交通肇事,又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司法秩序,构成妨害作证罪,对其应数罪并罚。  对于交通肇事后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最主要的是要理清交通肇事与指使他人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找到其核心关系。对其分析也会涉及到事故发生后逃逸行为的认定、事后行为、期待可能性等理论。本文以真实案例为主线,结合相关的理论进行分析,得出在实践中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不能一概定为一罪或数罪,应当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进行分析。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法理分析、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本案的研究启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是介绍周某1交通肇事案件的基本案情。  第二部分:法理分析。这部分是行文所要讨论的核心内容,该部分所要讨论的内容主要是:第一是事后不可罚行为概述,第二是期待可能性理论探讨,第三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分析,第四是妨害作证罪概述。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通过对第二部分的分析,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笔者认为诸暨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周某1成立交通肇事罪以及妨害作证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通过对周某1案件的研究,得出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而不是只要行为人具有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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