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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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智能化电子设备的广泛应用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以电子设备为载体的电子数据正在呈现一种爆炸式的增长趋势,给法院审判和证据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解决了电子数据多年的证据资格争议,正式承认了电子数据的合法地位。但是,《民事诉讼法》未能对于电子数据这一新型证据的保全规则作出新的规定。为了解决电子数据飞速发展与落后的证据保全规则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电子数据在信息时代所应该具有的证据功能,有必要对我国的电子数据保全制度进行研究。本文立足于我国电子数据保全中的法院保全制度,通过对电子数据相关文献的梳理,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提出了一些建议,力图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全规则做出一定的有益探索。电子数据保全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理论研究。本文首先结合立法观点和学者观点对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征加以梳理和界定,然后对电子数据保全的概念、特征、功能、原则、方法加以概括,这是本文研究的研究基点。法院保全与电子数据的特征不相适应,在电子数据保全过程中呈现出较多的问题。证据保全制度原本起源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我国经过一系列的制度变革确立了当前的证据保全制度。我国的电子数据保全在立法上存在滞后性,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科技性和超时空性等特征,给法院保全的制度功能、法院管辖、保全方法等多个方面带来了挑战。域外的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相对来说已经较为完善,可以为我国的电子数据保全制度提供借鉴。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是证据保全制度的发源地,其证据保全制度较为完善。上个世纪,德国为了实现庭审的集中化,在证据保全制度方面采取了一些简化诉讼程序,增加当事人对抗机会的改革措施值得我们借鉴。日本在电子数据保全中主要利用其高科技的优势,设立电子认证制度,赋予科技公司进行电子数据的检索、恢复、保全的权利。英美法系中没有证据保全制度,主要运用可采性规则和证据开示规则,其功能与证据保全制度的功能相似。美国在庭审科学中增设计算机科学,为法院和陪审团解决电子数据保全中的技术性问题。加拿大设立电子数据发现公司,为当事人和法官提供电子数据检索、恢复、保全等服务。最后,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背景,本文提出了我国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本文认为在电子数据保全中首先要明确的是证据保全制度的功能,证据保全制度的功能决定了证据保全制度的程序和方法。其次,要完善电子数据的保全程序,主要是完善其启动程序和实施程序。然后针对实践中法院在电子数据保全中技术薄弱的问题,提出了强化对法院保全的技术支撑,构建统一的电子数据保全云平台的建议。最后本文认为,法院保全是电子数据保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电子数据保全的全部,如果要发挥电子数据应有的证据功能,还需要发挥公证机构、第三方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主体的电子数据保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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