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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的不同定位影响法学理论的产生、发展和走向。准确把握法学理论下人的角色,对了解学者理论的内涵和实质具有积极作用。本文以奥斯丁理论下人的角色为主线,着重分析在“功利主义、独立政治社会和法律命令”这三重维度下人的特性以及关联性。用“人的模式”来探究和解析奥斯丁分析实证法学理论的实质与内涵。由于目前对《法理学的范围》的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对哈特、拉兹等人解读的二手资料上,以至部分学者对奥斯丁产生误解。我们只有通过对文本的整体梳理和分析,才能更准确理解奥斯丁的法理命题,以便对不准确的观点进行修正。本文以刘星翻译的《法理学的范围》(2002年版)为解读对象,同时以支振锋等翻译的《法学演讲录》(2008年版)为辅读材料,通过一种内在视角——解读文本的方法来把握奥斯丁的理论实质。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约5万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奥斯丁理论体系的根基——功利主义原理出发,探讨哲学中人的角色特征,意在指出功利是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寻求功利主义传统的基础上,比较边沁与奥斯丁关于功利主义理论的不同。其次,解析奥斯丁关于法律与功利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三个观点,即:功利是衡量人们行为趋向的尺度、法律与功利具有一致性和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具体准则。同时,揭示奥斯丁着重分析功利原理的原因。本部分以解读奥斯丁功利原理下人的特征为重点,并以此判断功利原则下人的特征是奥斯丁理论的人性基础,是人的自然本性。第二部分从奥斯丁理论体系的核心——政治主权理论出发,探讨政治社会体系下人的角色特征,意在指出“习惯性不服从”是主权者的社会本性,“习惯性服从”是臣民的社会本性,“习惯性不服从”和“习惯性服从”这样的社会本性本质上来源于人功利的自然本性。本部分解析独立政治社会的含义、条件、特征和来源,认为奥斯丁把功利主义运用到社会成员与社会之中,其效果和表现形式就是公民“习惯性服从”和主权者“习惯性不服从”。同时,对奥斯丁批判其他四位学者的主权理论和批判社会契约理论做出阐释,进而得出“独立政治社会是社会成员实现幸福的保障”这一结论。第三部分以法律命令学说定义的关键——强制命令作为突破口,分析法律定义中主权者和臣民两大的主体,并说明两者的地位、特征和关系。意在指出:主权者因“自身逻辑”而凌驾于法律之上,但其行为仍受功利制约,这是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的根源;臣民因受功利指引和对惩罚的畏惧而受制于主权者所颁布的法律,这是法律权威性命题的根源。第四部分结合前三部分,分析奥斯丁笔下人的三重维度的关系、目的和影响。奥斯丁笔下人的三重维度的关系是表面上紧张,实质上融合,其目的是为法律命令学说的提出、新法理学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本部分还指出传统观点对奥斯丁存在误读的关键,即未能将奥斯丁理论下人的特征和整体背景相结合,忽视了背景式的主权命题,进而摒弃奥斯丁所简化的法律命题,通过各自新的研究进路所得出的理论来评判奥斯丁。因此,只有了解奥斯丁功利原理、主权理论和法律命令学说中人的特征,才能参透人在哲学、政治、法律三重维度中的融合和统一,才能够让我们抱着整体性的、理解性的、客观的、积极的态度看待奥斯丁的理论。本文创新点在于通过“人的模式”来诠释奥斯丁的理论实质,促使我们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奥斯丁学说。通过功利主义原则下人的自然本性——哲学之维、社会政治体系下人的社会本性——政治之维和法律命令中人的法律属性——法律之维,这三个维度对奥斯丁笔下人的角色进行探析,反映奥斯丁划定法理学的范围、构建法律一般性概念以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论背景,进而揭示奥斯丁理论的实质在于以功利为途径,将人变为现代人;以主权理论为平台,将社会变为现代社会;以创建一门科学的方式,将法律变为现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