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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变更制度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变更、监护的程序变更以及变更后的保障等方面的综合,其定义为“因监护人的原因引起的监护内容和监护程序变更,并导致相应后果的制度。”未成年人监护变更制度,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建立健全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变更体系,是完善监护制度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的必然要求。我国建立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民通意见》、《监护人侵害处理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为补充的监护变更制度法律体系。并且在这一体系之中,确立了监护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但是,在新时代以儿童利益为中心的世界儿童保护环境下,监护变更的事实行为发生日益增多,监护变更范围扩大,监护变更的形式趋于复杂,而监护变更制度本身却很难跟上这一环境的变化。监护变更制度在我国监护制度本就不完整的情况下,自身又出现了内容上监护变更原因混乱、监护变更权力机关相互冲突、新的监护人选任资格不明等问题。同时在监护变更过程中,在程序上不能顺利衔接,监护后的保障制度也未健全等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变更制度本身的不足之处,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关于监护变更的制度优势,本文将从监护变更制度的理论前提、监护变更制度的立法与不足、监护变更制度的域外法考察以及监护变更的制度完善四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变更制度的整体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在结构上,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未成年人监护变更制度的基本理论的探讨。因我国的监护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所以在监护的定义、性质和功能等方面仍旧存在分歧。本章通过梳理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总结出了监护制度的基本内涵并对我国的监护概念进行了界定。我国的监护性质之争,影响了监护变更的制度定位,本章通过法律规定与学者观点的结合,澄清了监护的属性问题,肯定了监护的职责性。最后,本章从监护的功能的角度出发,阐述了现代监护制度与亲权制度的融合趋势,表明了本文立足于我国“大监护”模式的态度。第二章是对监护变更制度内容的论述,涉及监护变更的整体过程。本章阐述第三章了我国监护变更目前的立法现状,并对监护变更的定义、变更事由、变更程序以及变更的结果进行全面梳理,着重指出了监护变更制度的各方面不足。通过分析,我国的监护变更制度在监护的内容上多有疏漏,监护变更的程序也相对简单,并且我国的监护变更制度缺乏变更后的保障。第四章主要内容是对域外法的考察。本章首先对德国、法国、日本、瑞典、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监护开始与终止制度进行了分析,梳理出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在监护变更的内容、程序和保障上的优秀之处,同时考察了英美法系中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单行法规定和具体的实施制度。通过分析,指出了我国监护变更制度需要完善的制度框架及发展完善的方向。第五章主要是从具体的内容完善层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变更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本章指出,在未成年人监护变更的内容上,应确认司法机关为唯一的权利机关,并着重完善监护变更的事由和监护人的选任内容;在监护变更的程序上,特殊审判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之一,应成为监护变更的统一程序,并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认定程序和监护变更协议效力确认程序;在监护变更的结果上,应增加衔接制度,以确保监护变更的顺利完成。并且在文章的最后,基于监护监督制度对监护变更的重要保障作用,笔者建议设立以民政部门为主体的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