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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从198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开始规定为犯罪以来,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历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挪用公款罪逐渐呈现出多发性、复杂性等新特点,但是由于犯罪主体涉及领域广泛,作案方式层出不穷等因素,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争议较大。因此,对挪用公款罪司法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有助于更好的认定和打击该种犯罪。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归个人使用”的认定。通过梳理我国挪用公款罪有关“归个人使用”的立法历程,对“归个人使用”的含义、类型和地位进行了认定;第二章,“挪而未用”的定性。评析了“挪而未用”的定性争议,并对“挪而未用”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形态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针对司法实务中挪用公款的数额难以认定的几种情况,笔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试图厘清各种情形下数额的计算问题;第四章,挪用公款罪的转化问题。结合案例着重从主观方面分析了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三种情形,以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由于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混淆不清而难以认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