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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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为深入贯彻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眼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西方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框架内,积极开展对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探索。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芦淞区检察院”)参与刑事和解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及可行性。从合法性上来看,虽然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但刑事和解与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及刑事立法动态的精神吻合,尤其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专门规定,为刑事和解嵌入刑事诉讼程序奠定了基础;从必要性上来看,刑事和解是建设和谐社会、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及全面恢复正义的需要;从许多基层检察院进行刑事和解探索的情况来看,刑事和解也是完全可行的。通过对2006至2010年芦淞区检察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刑事和解机制在检察机关的充分运用,在化解社会矛盾,抚慰被害人,有效预防犯罪和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具有传统办案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观念、实务、制度层面等问题。因此,应完善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制度,通过界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完善刑事和解的适用程序、明确加害人履行义务的方式、立法确认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构建刑事和解的配套机制等有效措施,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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