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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一直是其中最受人们关注的一项,因为这一制度构建创设性的将土地与农民的生产生活集合起来,所以关乎“三农”事业的发展,甚至于影响到整个国家运转。我国现行严格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仅允许内部流转,这是因为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双保障”,即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流失、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宅基地流转的限制使得农村闲置土地的资源无法得到优化配置,阻碍了城乡集约一体化发展;同时,这一制度设计将本就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农民之财产权利置于无法利用状态,这一问题急需解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第一章主要是总结现下我国法律制度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内涵及法律特征,论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同阶段之历史演变:第一个阶段是农村住宅用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民个人,第二个阶段是初步创设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第三个阶段是制度的改革发展时期。然后在制度历史演变背景下,总结现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理论,梳理限制流转制度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作基础理论准备。第二章是对放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证成,包括四个部分。首先从法理学依据——权利配置正义的理论出发证明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权能是“正义”的要求;其次是以宅基地的物权性质性质对宅基地流转的应然性加以证明;再者,从社会发展需要的角度论述宅基地流转制度建立是顺应历史发展需求的,尤其是在城乡一体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必须对制度加以改良,以及论证改革的可行性。第三章,通过介绍各地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的探索状况,对天津、成都、重庆以及广东等地的试点成果进行评析及对改革目的和取得的一定成果肯定,对对以往试点工作的问题进行总结,就其中不合理的问题进行说明。第四章,本文认为提出在构建宅基地自由流转的法律制度,应首先遵循遵守土地用途管制、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核心等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完善对策,即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制度和城乡一体化的流转市场,并且跟进改革的必要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