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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公司设立登记作为现代公司法人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先决条件,在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各个国家的公司法都对公司设立登记制度给予了极大关注。公司设立登记,既是商事主体创立营业机构的过程,体现出整个公司法律制度的价值和原则;也是国家以公权力干预商事行为的过程,体现了国家对商事活动的监管,维护了商事交易安全,维持了市场竞争的有序性。对公司设立登记所需要的条件是严格还是宽松,不仅在中国,在世界上也是难题。如果对公司设立登记的实体和程序条件要求过严,会导致公司设立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要求;但如果公司设立登记的实体和程序条件要求过于宽松,其后果必然会导致公司这一形式得到滥用,不利于保护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使公司成为欺诈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工具。因此有必要研究公司设立登记制度,使之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文从公司设立登记的定义、性质和效力入手,结合了公司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知识,分析了我国公司设立登记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就如何完善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登记制度做了一些有益的理论尝试。在论证方式上,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等分析方法。 本文引言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设立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完善的必要性,进而引入正文部分。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虽然都在2005年进行了修订,较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对公司设立登记制度的法律调整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仍需要加强对公司设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部分在理论上探讨了公司设立登记的性质。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通过对公司设立与公司设立登记作了简单的对比,分析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从而为正确认识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的性质奠定了基础;接着通过介绍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进一步分析了公司设立原则对公司设立登记性质的影响;最后在批判理论界有关公司设立登记性质的几种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运用法学理论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论证了公司设立登记的性质应该是行政许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