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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滋生于商业交易与经济往来环节,其前身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体现在私营部门的贿赂犯罪中。在我国刑法学界对受贿罪的研究很多,对本罪的研究大都混在商业贿赂罪中,但商业贿赂罪并不等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一个很不完善的罪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总是不断出现一些新问题,使得本罪出现许多漏洞。因此,本文主要结合案例就实践中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本罪的主体问题及解决。此部分通过典型案例引出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就实践中争论比较大的记者受贿,医疗机构管理权与处方权交织时主体的认定以及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的问题进行分析认定。第二部分对本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就本罪中的“职务”与受贿罪中的“职务”进行区分,明确界定本罪中的“职务”;其次,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就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医生收患者红包、教师收家长红包问题进行分析认定;最后,对“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能否纳入到本罪进行分析认定。第三部分对贿赂的范围问题分析。首先通过案例引出争议的问题,然后对理论界观点进行阐述分析;再结合现状就现有条文关于贿赂范围的界定进行理性分析;最后,就实践中争论较大的非财产性利益应否纳入到贿赂的范围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本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问题。首先,通过案例引出问题,就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间进行界定;其次,从索贿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属性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取消保留三方面,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配置问题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犯问题。通过一些小的案例分析并参照现有条文对受贿罪的规定,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受贿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两方面就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