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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优益权是行政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权力因素与契约精神的良性互动,它基于公共利益优位理念而产生,不管在国外还是国内,理论上或实践中,行政合同优益权都是普遍存在的。分析比较法德、英美等国家的行政合同制度,可以看出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法系、人文背景等国情环境的不同,行政合同优益权制度在诸多方面与我们国家相比,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当前,行政合同制度在我国实际运用当中还不够完善,存在着很多不合理之处。因此,深入研究行政合同优益权理论,提出合理可行的控权模式,寻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点,对于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建立以及行政合同立法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下面对文章的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分析行政合同特点及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行政合同特点主要是“行政性”和“合意性”,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行政合同产生的经济基础,而建立有限政府——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合同产生发展的推动力。 第二部分:研究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优益权产生的基础及其内涵问题。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使得行政优益权的存在成为必要且合理的,在对公共利益内涵分析界定后,阐述了公益与私益的矛盾,深刻揭示行政合同优益权的内涵。 第三部分: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优益权的内容。详细陈述两大法系国家行政合同优益权的内容及规定后,对其优益权制度的价值取向、配置模式、立法架构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比较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行政合同制度构建模式的选择。 第四部分: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优益权的控制。首先分析了行政优益权控制的必要性,总结当前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构建合理可行的优益权制度控权模式,以寻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点,进而真正实现行政合同的生命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