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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美国Groupon的启发,中国的一些网络商家也采用网络团购的模式,但其在电子商务中发展迅速也就是近3年的事情。许多喜爱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在网络团购中可以享受到高于平时购物的优惠,他们对于网络团购抱有极大的热情。团购网络经营商和供货商也在这种新型销售模式中找到赢利点,对于网络团购也极为推崇。在网络团购中,结合了“网络+团购”的优势,不仅可以为供应商带来可观的客流量,扩大其市场影响力,增加盈利,还可以实现品牌推广、新品推荐、尾货清仓等目的;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比平时优惠的价格;团购网站经营者可以从团购活动中提取佣金。但是在通过专业团购网站进行团购时,消费者权利被侵害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例如对于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受尊重权、公平交易权的侵害。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市场中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闲散的消费者个人与具有结构紧密、强组织性的经营者在实力上就存在悬殊,且在市场中经营者承担的是经营风险,消费者除了经济风险外还要承担生存风险。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的所有信息都是从团购网站上得来的,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被进一步扩大。国家对于处于市场弱势的消费者应采取更多的保护手段,尤其是在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的网络团购中,就更需要我们给予进一步的关注。虽然我国已于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0年颁布《产品质量法》、1996年颁布《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颁布《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直到2012年3月12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才对团购市场的规范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网络团购市场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是不够的。世界上有些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立法较为先进,例如美国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及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日本对于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欧盟对于“冷静期”的规定,赋予消费者撤销权等。虽然各国对于新兴的网络团购大都还没有直接的立法,但是发达国家对于一般电子商务方面的规定还是值得我们借鉴。本文在总结网络团购自身特点与性质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网络团购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侵害的种类,并通过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地区和组织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再结合网络团购的自身特点,将一般电子商务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引入适用于网络团购,提出一套适合中国的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主要分析了网络团购的定义、网络团购的形式及特点、网络团购的法律性质、网络团购的运行模式,对于网络团购这种网络购物模式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我国网络团购中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表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在网络团购中对于消费者安全权、求偿权、受尊重权、公平交易权存在着侵害。第二部分论述了对于消费者以上权益在网络团购中得不到有力保护的现象。第三部分:国外对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及其启示。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借鉴。第四部分:我国现行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陷及完善。在指出我国现行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建立保证金制度及先行赔付机制;确立举证责任责任倒置及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则;确立无因退货冷静期制度;确立OADR(在线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制度;建立政府监管与消费者评价结合制度;确立集团诉讼制度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完善建议,意在进一步规范我国网络团购市场,加大对于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