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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多元化的现实需求和扩大企业自治理念的理论需求之下,中小企业对其企业组织形态有其特殊需求。主要的理论论点在于:在法律框架下寻求一种能够提升中小企业活力和生存能力合乎经济效率的企业组织形态。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有限责任、灵活的管理模式和税收单层待遇的优势,为我国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借鉴之处。本文从中小企业的企业形态的基础理论界定着手,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对企业形态的特殊需求,同时在已有的适合中小企业组织形式比较分析基础上,以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特征以及利弊取舍为视角,探究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突破传统公司僵硬的经营管理模式同时吸收合伙灵活的经营管理模式。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论,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和分析中小企业对组织形态的自身需求。主要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我国中小企业现行立法特点以及我国中小企业投资者对组织形态的考虑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从而对我国中小企业对组织形态的特殊需求做出分析与总结,包括有限责任、单层纳税、较低的资本制度和灵活的管理模式。从而为下一章我国现行组织形态与我国中小企业需求的不适宜之处做出铺垫。第二章首先介绍我国现行适合中小企业的组织形态的法律结构。随后介绍每一种中小企业组织形态的优势和劣势,总结实践中中小企业对每一种组织形态不适宜中小企业发展和治理之处。对适合中小企业的独资企业、合伙和公司三种组织形式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律结构进行分析,注重分析三种组织形式与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不契合之处。继而分析我国中小企业商事组织结构变革提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章在介绍美国LLC发展历史、法律结构和利弊的基础上,从LLC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和我国本土环境两方面分析我国不应移植LLC的原因,比较分析适宜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的特点,从而提出我国中小企业组织形式过渡性安排:中小企业在选择合伙形式时发挥合伙协议的自治,使合伙协议对合伙主体具有法律般的效率,落实有限责任的同时放宽对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经营权的限制。中小企业在选择公司治理时实现可供选择的公司治理模式。第四章在之前的分析上得出结论:对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应定位于在已有的组织形式上对适宜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面做适当的调整。我们应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暂时性制度安排,具体包括在中小企业经营自主原则下提升自治空间、消除双重征税的同时赋予中小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选择权以及中小企业中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灵活的经营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