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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作为维护民事权益的最后一道程序,担负着重要任务,是纠纷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保护至关重要。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当事人实体权利保护的诉求该如何解决,关系着执行程序最终对于公平价值的贯彻。本文的焦点集中于对执行程序中出现的实体争议如何处理作出探求,通过分析,倡导执行过程中建立异议之诉作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方式。本文认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既可以考虑到实体争议解决诉的需求,又兼顾执行这一特定环境,可以满足公正与效益双重需求,完全不同于我国现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案外人异议制度存在着诸多制度疏漏与不协调,带来了执行成本上升、执行拖延与执行中对权利的侵害。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论证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存在的基础。就理论基础而言,作者认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基础其实可以溯源至诉讼程序中。执行异议之诉处理的对象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况下:一种是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就执行依据所载权利在确定后是否已经消灭、延缓或者出现其他使执行受阻情况的争议,这种情况存在的根源在于诉讼所解决的事实争议相对于客观事实发展往往有着一定的滞后性;另一种是执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产生争议,这种情况出现的根源是诉讼中贯彻当事人主义所带来的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偏差。异议之诉由此起到了一种调节作用,实现执行真正是对客观事实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分析了异议之诉的特征和功能。 第二部分对我国执行制度中部分代替异议之诉功能的案外人异议制度进行了分析。由于立法之初种种条件的限制,我国事实上缺乏异议之诉,它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由案外人异议制度和再审制度来承担,这造成了对公平和效率价值的违背,使权利不能得到全面彻底的保护,也将再审制度引入歧途。作者还进一步论证了对案外人异议制度进行改革、建立执行异议之诉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为社会的发展、对保护权利和健全法制日益高的要求使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改革成为必要,而诉讼领域的改革与执行领域理论的发展也为这一改革提供了契机。 第三部分对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比较研究。比较分析德国、日本、瑞士、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异议之诉制度,以期对我国相应制度有所借鉴。 第四部分对我国建立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我国的异议之诉应在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即将进行的执行体系的调整加以改革,同时兼顾诉讼领域的各项改革,注重制度之间的协调发展。这部分对异议之诉的提起条件、审理方式、以及相应救济制度的配套改革都作出了具体的讨论与设想,以期有利于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