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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人类几千年的发展历程,验证了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只要有商品交易和贸易的存在,就不得不直接或间接的谈论到商法,因此商法存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英国是英美法系中的典型国家,英国的商法1也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制度完善,经验丰富,对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产生过重要影响,因此研究其商法也就显得举足轻重。我们知道,英国商法发展的道路实际上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判例为基础,并由成文法不断修订补充而成的部门性法律规则体系。所以单纯的介绍英国商法判例规则或者仅仅阐释英国成文商法均不能客观理解英国商法的实际内容和价值意义。英国商法和普通法曾一度交相融合,彼此吸收借鉴,但最后又分道扬镳。只有通过梳理商法和普通法分分合合的历史轨迹,才能真正理解英国商法的价值精髓,并最终领悟其存在的借鉴意义。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导论、英国商人法纳入普通法的时代背景简介、英国商人法被普通法吸收的原因分析、英国普通法吸收商人法的操作模式、商人法纳入普通法的争议及其意义。论文的导论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选题的意义,并且介绍了国内外当前关于该题目的研究情况,以及研究该论文题目存在的重点和难点。对于英国商人法的研究,外文文献还是比较丰富的,通过对相关参考资料的分析和筛选,理清写作思路,继而为论文行文结构做好基础性工作。第一章为商人法纳入普通法前的背景简介。本章将从两个角度来论述:首先是对商法在国内外存在的概念的辨析,以便廓清本文的英国商法的确切内涵和外延;其次是介绍17世纪之前的英国商人法,梳理其起源和发展脉络,第二个角度就是梳理在商人法与英国本土普通法的真实关系。通过对其脉络和相关性质特征的梳理,总结出英国商人法自身的特征。第二章详细阐释了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商法普通法化的原因,并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外因是客观存在的,虽有一定影响作用,但内因才是商人法最终中断独立发展道路,纳入普通法轨道的原因所在。同时本章对商人法是否独立存在这个前瞻性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出英国学者截然不同的两种学术观点,以凸显该问题中所存在的学术争议和内涵。第三章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在这部分当中,通过两个角度研究了商人法纳入普通法的具体路径:外国法适用和普通法法官主导。主要研究了约翰·霍尔特和曼斯菲尔德两位对商法发展有杰出贡献的代表性人物。第四章针对学术界对“普通法吸收商人法”的质疑声音做了相关总结研究。另外比较分析了纳入普通法轨道后的新商人法和之前商人法的异同点,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出商人法普通法化的意义和价值。文章最后部分,即结语,我将简要总结英国商法和普通法从互不相关到亲密无间的启示意义。一方面,英国商法被普通法吸收的程度和意义使我们反思中国商法的发展状况,及其对于中国的民商法体系建设的启示。另一方面,英国商法本土化发展过程也促使我们在移植和借鉴西方法学的时候更多的关注法学的中国化,努力使西方舶来品能适应中国发展,为我所用;尝试将多元的法学知识纳入到当代法学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