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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给我国影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传统条件下的著作权使用制度主体间的权益格局和利益平衡被打破,现存的法律制度与网络的发展环境已不太相适应。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制度是著作权运用的常见方式。目前,视频网络的许可使用,是影视作品得以流转中一个重要的部分。与其他作品相比,影视作品的网络许可使用极具特色,涉及的问题较多,较复杂,主要原因是参与影视作品制作的利益主体多、关系复杂敏感,传播途径却又呈现新型多样性。相形之下,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中有关视听作品权利的许可使用的规定,则表现得较为原则性、笼统性,而不够具体祥细,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环境下的法律界定要求。影视作品许可使用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既许又卖、一权多许、重复授权等现象,使流通中一些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认真研究和分析新形势下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现况和立法中的相关问题,对于健全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视听作品的知识产权,促进其繁荣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代著作作品种类繁杂,内容宽泛,为了便于作集中深入的课题研究,笔者仅以影视作品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概述视听作品及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和特征、对国内外视听作品定义进行分析对比,认识和解析视听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特质;通过对网络环境中影视作品著作权现状及对有关网络侵权典型案例地祥尽剖析,及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美国和德国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规范对比,发现我国在影视作品著作权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对影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提出一些问题,比如: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规定不严谨,对影视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内容规定太过任意性,缺少一套完善的登记及公示制度等等。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入手,试图对视听作品许可使用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言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