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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陪审制度,尤其是我国陪审制度的研究和探讨,法学界较少涉足,纵使研究,也多是以论文形式集中于对国外陪审制度的介绍以及站在国外陪审制度的构建基础上来谈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和走向。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困境重重和最高法院对其的高度重视一度曾引起笔者深深的困惑。为什么国家对这一制度不是直接废除而是进一步完善,陪审制度的价值在哪里,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它所存在的不足能解决吗,又该如何解决?经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和实地走访交流,笔者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行陪审制度的形成与现状进行了研究。本文的正文主要内容如下:陪审制度产生于英国,是西方近代民主和法治理念在司法活动中最集中最重要的体现。它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传播到世界各个地区,并逐渐发展演变为两种基本模式——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后陪审制为前苏联所批判吸收借鉴发展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度构建上类同参审制)。清末我国曾移植过陪审团制度,但最后未能实施,民国政府曾提出陪审制度的设想和建立方案,也没有真正实行。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借鉴了前苏联模式,该制度始于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各革命根据地,新中国建立后在我国全面确立,文革期间遭到严重破坏。七十年代末,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人民陪审员制度,但从七十年代末开始至九十年代,我国的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虚化弱化,困境重重,“陪而不审”现象严重。九十年代末,最高法院开始尝试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通过,并于第二年5月1日开始实施。《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不过,虽然全国各地法院为《决定》顺利实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曾遭遇的困境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这不仅和参审制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有关,也和我国执政党的政治治理理念和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政治动因有关。尽管现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表现不尽如人意,但它对于消融社会对司法的猜疑和敌意,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所以对于陪审制度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但如何完善陪审制度,我们不应仅立足于西方的语境,更应将其置于中国社会转型和司法改革的特殊历史背景中来考察,“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中国陪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之路应从现实的社会实践中寻找并最终取决于国家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