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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裁判活动中的法律适用呈现为司法三段论的推理模式,但近些年来法官对“经验性事实”愈发关注,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下,演绎推理是否可以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及裁判活动中的推理模式是否如此单一,有再讨论的必要。基于此,本文首先对典型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并界定影响裁判活动的“经验性事实”及其类别。“经验性事实”是一种说明法律手段与实现目的或带来结果之间关系的事实。以其内部结构的差异为划分依据,经验性事实可分为两类,一种经验性事实说明法律手段与法律目的之间的关系,另一种经验性事实说明法律手段与施行结果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经验性事实”在裁判活动中的功能。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法外因素以“经验性事实”为媒介影响法官的裁判过程。为了理解其功能,我们必须转移谈论的情境。在实践推理的视角下,“经验性事实”作为具有规范性的实践理由影响法官的裁判行为,它可能会与法律规则发生规范性冲突。本文通过梳理“经验性事实”与规则、原则的关系,主张构建规范性层次以调整可能出现的规范性冲突。再次,也更为重要的,研究“经验性事实”在裁判活动中的推理结构。在裁判活动中,考虑“经验性事实”对裁判行为的影响本质上是一种实质考量,为了规范“经验性事实”的使用,我们需要对实质推理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而现有的法律推理模式不能很好地对此作出说明。本文从借鉴“图尔敏结构”和“类案类判”模式两方面入手对推理模式进行改进,并尝试提出具体的建议。在文章的最后,本文对未尽的问题作出交代。回首整个研究过程,在“经验性事实”这个问题之下,“经验性事实”的得出方式、确定标准及内部的效力冲突等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在这个问题之外,实质推理涉及更多也更为复杂的理论争议,这些问题需留待别文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