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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战争后,列强取得了在华办厂的权利,并且势力不断扩张,外资纷涌而入在华设厂开矿,妄想窃取整个内陆地区的矿产资源。面对中国利权大量外溢以及国内舆论的压力,清末民初各时期的中央政府纷纷出台了一些矿业条例和章程,寻求保护华商开矿的权利,限制外商的投资的办法。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经常伴随着经济政策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在帝国主义大肆扩张的年代,制定的法律也都体现了当时的社会背景。本文以焦作煤矿实例展开,对先秦时期至1927年国民党政府等各个时期颁布的矿业法规及政策加以梳理,重点对晚清和民国初期开展的矿业法律变革加以剖析,并对这一时期出台的矿业法律进行了比较分析。笔者还对愈演愈烈的河南利权斗争进行了阐述,并且分析了这些立法的缺失,总结归纳了当时的政府针对英福公司法制管控的特点。纵观清末民初矿业立法改革,基本都是围绕如何防范外国资本入侵的,清末民初各时期的中央政府不关心矿业的管理体制,只关心矿业税收和统治秩序的稳定,一味的照搬西方矿业法律,不认真学习西方先进的管理理念与开采技术,导致本土传统矿业在和外资矿业的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另外,中央政府处理英福公司矿案时方式欠妥,矿业法律不够完善,根本限制不住英福公司对焦作地区矿产的掠夺,对此河南社会各界尤其是传统矿业主们意见很大。清末民初时各个时期的统治者一味的照搬西方矿业法律,不能适应中国的实际需要,缺乏本土化,矿业法制变革最终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