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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以来的到现在的整整26个年头里,我国经历着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私有经济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以及人民的财富不断积累过程。时至今日,不论是在经济层面还是人们的社会思想意识上都不可同日而语。《继承法》原本构建的较系统、完整的继承法律制度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然而,要完成一个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一样极为系统的工程,我国的学者、法律专家已经为此而积累了多年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而《民法典草案》颁布无疑让我们预见到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又一个崭新时代的来临。本文以小见大,主要针对我国《继承法》第16条认可公民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原则性规定,提出了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起完善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同时通过对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理论探讨和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怎样建立和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具体建议及一些大胆的设想。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遗嘱执行人制度概述。首先介绍的是遗嘱执行人的概念以及学者们不同的表述,然后总结出自己对遗嘱执行人的概念的认定。其次介绍了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起源与历史沿革。最后对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作用和关于遗嘱执行人制度法律地位的不同学说作出评价。第二章,遗嘱执行人的产生。论述了各国立法中遗嘱执行人产生方式,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认定、遗嘱执行人的就职与拒绝的条件,介绍理论界对此的利弊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章,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认为权利义务在特殊身份下履行其职责时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遗嘱执行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义务。介绍了各国立法对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遗嘱执行人在何种情况下终结以及对遗嘱执行人履行职务的监督。第四章,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构想。此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篇章,也是论题的回归。笔者首先从自身工作中所见和遇到的问题出发,谈到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执行人无具体规定所带来的困扰,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建议包括: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资格设定、权利义务、承担的责任等。其次,提出律师和公证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可行性,特别是公证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的法律依据、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最后,通过案例引出遗嘱信托的概念、优越性以及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