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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工业的迅速发展,产品种类日益丰富、构造日趋复杂,危险程度也随之提高。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及规范市场机制,以美国和西欧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逐步制定和完善了产品责任法。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围绕美国、欧洲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结合中国目前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本文在第一部分明确界定了产品责任的涵义,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作了明确的区分,主张产品责任的性质应认定为侵权责任,但是在受害者与责任者之间有合同关系时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应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第二部分系统分析了自十九世纪中期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确立的合同责任以来,各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呈现出的严格化趋势的整个过程:合同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认为严格责任具有道德上和经济上的双重合理性,是目前世界上占主流地位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同时介绍了严格责任理论最新发展的四种学说:选择责任说、共同责任说、泛行业责任说和市场份额责任说。第三部分根据我国现有的产品责任相关立法,认为我国生产者和销售者在面向消费者的归责原则上实行的是单一的严格责任,只是在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责任的最终归属上,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认为我国产品责任义务主体应为基于经济目的从事生产和销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而不包括仓储者和运输者。指出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承担责任的关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继而根据产品责任义务主体的不同,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分别加以论述。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为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产品责任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应的抗辩事由来维护加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抗辩事由划分为因物(产品)的抗辩事由、因人(受害者)的抗辩事由以及其他抗辩事由。其中因物的抗辩事由包括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为符合政府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而产生的缺<WP=5>陷、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非为经济目的而生产、销售等;因人的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等;其他抗辩事由包括诉讼时效超过、除斥期间届满等。最后,通过对我国现有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适用中不足的检讨,提出应积极完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相关配套规定,如消除立法语言上的模糊、取消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明确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成功经验等,以充分发挥严格责任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