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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金融创新的产物,金融衍生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应运而生、蓬勃发展,成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投资与对冲风险的主要方式。然而,在其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市场流动性的同时,其高风险性加剧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容易诱发破产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隐患。为维系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平稳发展,ISDA组织发布了一系列包括主协议、信用支持文件在内的标准化协议。其中,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和信用支持安排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衍生交易的信用风险,并为交易的非破产一方当事人提供了特别保护机制,防止破产方的风险和损失通过交易对手扩散至整个金融市场。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也引入了相应的破产风险协议控制机制,有效控制了破产风险与系统性风险,对于金融衍生交易的稳健发展大有裨益。然而,这种特殊的破产风险处理机制与多数国家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履行权、撤销权相抵触,且与我国传统的担保法理念也存在冲突,可能因违反破产法或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面临较大的适用困境。为了确保金融衍生交易破产风险协议控制机制的可执行性,国外立法构建了金融衍生交易的特殊保护制度,例如,美国在破产法中构建了“安全港”制度;欧盟通过《金融担保指令》对金融担保合约中终止净额结算、信用支持安排等特殊的破产保护机制予以承认。然而,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构建金融衍生交易的特别保护制度,使得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市场在国际上处于竞争劣势,其改革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为我国金融衍生交易破产特别保护机制提供建议,旨在保护金融衍生交易破产风险控制机制的可执行性,防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破产风险。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阐述金融衍生交易发展现状与特点,对金融衍生交易的破产风险进行基础分析,并详细介绍了ISDA协议中金融衍生交易破产风险的控制机制,主要包括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与信用支持安排,探讨上述破产风险协议控制机制的价值与作用。第二章探讨了ISDA协议破产风险控制机制与多数国家的破产法、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存在的冲突,分析其面临的适用困境,主张在立法层面对金融衍生破产风险协议控制机制进行保护。第三章比较了美国、英国和欧盟的立法对金融衍生交易的特别保护制度,这种特殊的立法保护确保了破产风险协议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解决了ISDA协议中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与信用支持安排制度面临的适用困境,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第四章阐述了我国金融衍生交易协议破产风险控制机制的适用现状和立法保护现状,分析建立我国金融衍生交易立法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金融衍生交易特别保护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具体构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