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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曾言:“公序良俗在今日已为私法上之至高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能够成为民法的至高原则主要是由于其在限制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弥补了成文法律规范的缺陷。但是,我国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只是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有所体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我国《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做法基本一致,《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2条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虽然有关公序良俗的案件不在少数,但适用其进行裁判的案件却相对较少,在少数案件中还存在的相似的案件事实但是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裁判内容,在一些案件中也不免出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的情况。纠其原因,不难看出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建立一套合理的判断标准体系,更没有关于法官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有关程序性的规定。文章将从基本理论入手,针对上述问题进行阐释。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理论入手,在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几类常见案件的具体判断标准问题,最后通过阐述如何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中的有效运用提出建议。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由两则案例引出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是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在和社会道德相背离时都应当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呢,公序良俗原则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又应当如何适用;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涵义、国内外发展以及有关公序良俗的类型化问题。第三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主要研究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这部分从基本判断标准入手,进而研究在几类具体的合同纠纷以及遗赠纠纷中的具体的适用判断标准。第四部分首先对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进行论述,然后主要是从程序的角度来论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力的限制;第五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结合案例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