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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难产源于功能定位与治理方式的不明确,我国将慈善法作为公益活动基本法的立法姿态,意味着其历史任务已经突破了慈善领域,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职责。然而,现有慈善法研究多脱离我国社会建设的背景,尤其是缺乏作为基础理论的社会法角度的探讨。如何形成社会法基础上逻辑自洽的法制理论决定着治理的方式和效果。社会法的发展呈现出了法律部门化的特征,依据给付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基于国家强制性分配的社会保障法和基于社会成员志愿性分配的社会促进法。慈善治理受社会促进法调整,其治理范式,表现为理念上的“法治融贯性”与“社会共治性”,以及规范上的“私权规则”、“公法责任”与“组织治理”。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认为我国慈善立法的主要任务包括慈善范畴的更新和慈善事业的民间性改革。慈善范畴应由传统的“慈善”更新为现代的“公益”,并在法律上采用列举与兜底条款的方式。慈善事业的民间性是由慈善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慈善民间性的现实动力、慈善民间性的体制桎梏推导出来的。第二章首次先介绍了社会法的传统分类,以及德国和日本在社会法法律部门化上的分野,认为日本将社会法各领域法律部门化的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制度现实和社会建设的发展方向。在得出我国社会促进部门法的定位后,通过与社会自治、法治社会的比照确定了社会促进治理应当坚持的“法治的融贯性”与“社会的共治性”、管理法向促进法转变的理念。第三章首先从“私权规则”与“公法责任”的法治特点入手得出了社会促进的特别公法性质,并以“组织化”作为连结,形成了社会促进法的规范架构。其中,私权规则包括捐助自由、结社自由和信赖利益保护,公法责任包括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与公法责任的呈现方式,组织化包括组织的定位和组织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