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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发展扩大的同时,其监管方面的问题也在逐渐暴露。“杭萧钢构案”、“伊世顿操纵市场案”、“汪建中操纵市场案”等一系列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如何将证券犯罪遏制在初期阶段,其实质在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否有所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通常意味着行为具有一般违法性。只有当证券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到了一定的程度之后,才有可能纳入刑事司法的管辖范围。这种递进式的关系,也就意味了行刑衔接制度的重要性。自2002年起,公安部就专门设立了证券犯罪侦查局,与证监会进行合署办公。近年来,证监会多次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证券市场较为频发的几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打击。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进一步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自此,确保有效的行刑衔接就成为了我国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诸多证券违法行为中,内幕交易历来都是证券欺诈行为的典型。其具体行为如果涉嫌犯罪,将由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因此,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研究,有利于进一步打击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其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危害范围广泛,历来是证券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对象。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的行为特点也发生了变化。行为主体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核心,逐渐延伸到了亲属、朋友、业务伙伴、甚至中介公司等。与此同时,内幕信息的传递也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群体化等现象。基于此态势,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了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一、与交易所进一步强化了“大数据”系统,以此来筛查异常交易线索。二、与公安部门积极开展专项行动查处相关行为,共享信息,沟通案情。三、与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等开展联合培训,交流办案经验等。这些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在内幕交易行为的行刑衔接体系中,存在着以下诸多问题:一、行政执法领域中“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分析近年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判决可以发现,在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中,很多当事人内幕交易的成交金额或者获利数额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然而却没有移送。而进入刑事立案的案件,往往已经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系统对内幕交易的部分构成要素的概念界定有所差异。两者对内幕信息主体以及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规定有所出入,使得案件流转移送有障碍;三、行政认定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仍有争议。行政认定由于其特殊性,其证据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但随着近几年法院对行政认定效力的普遍认可,争议焦点逐渐转向了行政认定中对具体行为的认定上。并且,行政认定作为刑事证据的使用所带来的行政认定的先定性与刑事辩护权的冲突也逐渐受人关注;四、内幕交易案件中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问题。由于内幕交易犯罪的隐蔽性和专业性特点,通常是由证券监管部门先发现违法迹象,进行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在判断其符合立案标准后,再移送给司法机关。这就涉及到了行政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转化问题。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对于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有着重大意义,对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笔者以此作为毕业论文研究对象,是希望通过对近几年内幕交易案件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的整理、归纳和分析,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为内幕交易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切实可行的完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