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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推定是在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实践中,依据事物间的盖然常态联系,从现存的事实,推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推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并允许当事人可以举证推翻已经作出的推定。民事推定不同于民事推理、民事推论、民事拟制和民事类推。民事推定制度包括两个民事事实:一个是基础民事事实,另一个是推定民事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或然性)的关系。民事推定应当符合法律逻辑形式,具有其独特的法律逻辑结构。民事推定不仅要遵循一般的逻辑结构,而且要体现特定的民事法律价值取向。民事推定可以由当事人举出反证予以推翻。民事推定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技术,是落实立法者和法官民事法律价值判断或民事法律政策选择结果的手段,而其本身是中性的。但是民事推定除了应当遵守基本的法律逻辑条件和基本构成要件以外,受到民事法律价值、民事法律政策和司法实践水平等重要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民事推定由最初作为例外运用的规则,发展到现在比较完善的状态,并大量用于司法实践,经过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们从中可以窥见其发展的两大趋势。一是民事推定规则日见个案化和系统化,而不满足于一项抽象的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许多己经成熟的、具备推定条件的经验规则或推论,均被提升到民事推定的位置。二是推定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更为广泛,对于解决日益增长的、种类繁多的民事冲突起了巨大的作用。 推定制度在民事法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推定制度的合理应用不仅可以提高法官办案效率,实现诉讼经济原则,还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正义原则。因此,完善民事推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着手完善民事推定制度。第一,在立法上,在民事主体层面、民事权利层面、民事行为层面和民事责任层面从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制度中借鉴其有利于我国推定制度发展的积极因素,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来建立有关的民事推定规则。第二,在民事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司法推定制度。第三、建立相应的民事推定的监督机制。总之,我们要在立法、司法和监督三个层面不断地完善民事推定制度,以保证民事推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而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推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