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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项制度,是私人财产权利社会化的产物,其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新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土地征收制度也经历了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现阶段的土地征收实践在满足高速发展用地需求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矛盾,暴露出许多问题,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解决当前土地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非常强烈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相比,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用传统的土地征收理论去解释和解决我国征收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效果并不十分理想。造成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产权制度环境是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形态: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土地产权制度决定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客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又进一步决定了征收补偿活动中一系列基本原则的确定,包括土地征收活动的补偿对象,土地补偿费用的构成、归属、分配和使用,以及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等等。在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下,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被征收客体的私权利性质在很大程度上被扭曲。从建国以来土地征收制度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可以看出,土地征收制度的任何变动无不建立在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土地征收实践存在的问题,需要从改革和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入手。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制度环境——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深入分析,较为全面地探讨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研究。首先,在分析土地征收活动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对土地征收的概念进行了较为科学的界定。通过对土地征收活动基本特征及其含义的分析,有助于全面、准确地认识土地征收活动。其次,对土地征收制度和与之相类似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比较。征收与征用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又具有十分相似的特征。我国以往实践中并未严格区分征收与征用,近些年对征用制度的客观需求促使国家立法对二者作出区分。通过对比分析,为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准确适用征收与征用提供了参考。最后,对现代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基础理论即公共利益理论和合理补偿理论进行了研究。第一章的内容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制度的共性,是土地征收制度区别于其他制度的基本特征。对于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土地征收实践,无论其具有何种特殊性,均应符合土地征收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重点对我国土地征收实践进行了研究。与第一章内容相比,这部分主要从我国土地征收活动所具有的特殊性的角度进行了分析。第二章首先对建国以来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了简单回顾。通过研究我国土地征收活动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目前土地征收制度所具有的某些基本特征具有高度的历史继承性,这有助于理解和认识目前土地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与此同时,土地征收制度的变化过程也反映出该制度未来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为下一阶段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其次,对现阶段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研究。这部分内容并没有就征收制度论征收制度,而是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制度环境——中国特色的土地公有制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入手,深入分析了基本土地法律制度对土地征收制度的影响。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许多问题并不仅仅是征地制度本身的问题,解决征收制度存在的矛盾,需要从改革和完善当前的基本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中寻找答案。最后,对目前土地征收实践所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通过第二章的研究,将对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等有所认识,为探寻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措施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针对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议。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以保障集体和农民土地权利为根本,建立以规范和约束土地征收权为核心的土地征收制度。围绕上述思路,本部分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补偿安置制度的重建、公共利益原理的立法与实践、改革土地征收程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改革征收制度的建议。 土地征收这一课题,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其研究意义在于规范和约束行政征收权这一公权力的行使,而从民法角度看,其意义则在于如何保障作为民事权利的土地所有权及他项物权的实现。本文始终将维护征收活动中集体及其成员的基本财产权利作为土地征收制度研究和改良的出发点,承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私权利性质,按照尊重和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要求,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从此意义上讲,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放松国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合理限制,恢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私权性质,在征收补偿活动中切实反映集体土地的应有价值和不同层次权利主体的利益需求,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征收补偿活动的公平与公正。此外,本文的撰写经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的第六次审议以及《物权法》最终表决通过的过程,《物权法》在总结以往土地征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论文的撰写注意跟踪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和最新的立法精神,力求研究成果能够更好地适应《物权法》的立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