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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作为我国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关,肩负着监督重任。为保障其充分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法还特别赋予其多项权利。但现实中监事会的表现却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现阶段权利明确、义务模糊、责任追究不力的情况下,监事更容易产生消极怠工心理,不恪尽职守地履行职责。故笔者认为,欲达到完善监事会制度之效果,必须探讨监事责任制度之改进。全文分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共四章,内容如下:第一章首先对监事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监事责任和董事责任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监事责任和董事责任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对内的赔偿比例分配上”。之后,从“深化公司治理”、“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和“司法实践需要”等角度说明了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意义。第二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公司监事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对不同时期公司立法(包括晚清《公司律》、中华民国《公司法》和新中国首部《公司法》)中监事义务和责任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发现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乃至完善一直是各时期立法的薄弱点;其次,详细介绍了我国现阶段的公司监事责任制度,至此勾勒出了我国公司监事责任制度体系的大致轮廓。最后指出了我国公司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义务内容模糊、监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规定混乱、连带责任缺失、免责条款缺失等四个方面。第三章主要考察了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和日本立法例。首先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公司监事责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之后详细介绍了现阶段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公司监事责任制度。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大陆地区公司监事责任制度与台湾地区公司监察人责任制度进行了比较,发现两地公司法的义务规定存在着“实践操作性强弱”、“负有义务期间”等方面的差异,责任规定也不尽相同;在与日本公司监事责任制度进行比较时,也发现了这些差异。第四章探讨了如何改进我国公司监事责任制度。具体从四个方面着手改进:一是明确监事的义务内容,将监事义务划分为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和特殊义务三类,进而对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总结;二是明确第三人的范围,确定监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标准,以此完善监事对第三人的责任规定;三是规定监事的连带责任,包括监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公司的连带责任,监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第三人的连带责任;四是规定监事责任的减免情形。包括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免除或减轻监事对公司的责任、因已过责任追究期间不再追究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