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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问题在康德的法哲学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既体现在其所占据的篇幅上,也体现在其体系的地位上——占有行动预设道德性的要求,反过来,占有论述最终又成为了人们行动之道德性的一个说明。不过这只是本文的结论,而该结论是以下述提问的回答为前提的:康德法哲学中,占有的有效性根据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对康德的法哲学著作作了一番考证。论文第一部分,首先考察康德法哲学中感性占有与理知占有两个概念,并指出理知占有才是主要的探讨对象。感性占有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各种能够感觉得到的占有行动,比如用手拾起路上的石头;理性占有则是一种只能用理性去认识的行动,比如获得所有权:我们不能说,自己能够“看得见”所有权,相反,只能够通过理性去“认识”它。康德是使用其独创的哲学判断方式——亦即先天综合判断——来表达有关理知占有的命题的。本文在此处将康德的占有命题与经验论者普芬道夫的后天综合的占有命题以及唯理论者阿亨瓦尔的先天分析占有命题进行对比,以突显其批判哲学色彩。在此基础上还原了康德对理知占有的演绎过程,暂时为占有找到了有效性根据,并引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普遍的法权法则与道德律之间具有怎么样的关系,以留待下文解答。第二部分是对第一部分的一个补充,此处将考察,在具体的感性占有与抽象的理知占有之间起到涵摄作用的行为模式(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就是类似于“法律行为要件”这样的概念)以及什么情况下会出现有关占有的二律背反问题。第三部分将接着第一部分的提问从而研究如下两个问题:第一,普遍的法权法则、授权理知占有的法则(许可法则)以及国家法之间的关系;第二,普遍的法权法则与道德律之间具有怎么样的复杂关系。对于第一个问题的研究,其暂时的结论是,三者是理知占有的授权和保障从可能性通过现实性向必然性过渡的关系;对于第二个问题的研究,其结论则是两者是摹本与原型的关系,从而最终回答了有关占有效力的根据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引申出以下观点:康德在他的法哲学当中大量地探讨有关普遍的法权法则的问题,而不是直接地探讨道德法则,就体现出:康德更加希望人们通过他们所熟悉的摹本从而意识到其原型。在最后一部分,本文将揭示出:康德用逻辑上的三段论(体现在乌尔比安的三条公式)来编排了道德与理知占有的关系,因此,两者就体现为这样一种结构:人们从现实的感性占有出发,经过知性占有这个路标,有机会意识到许可法则(小前提)以及许可法则背后的联合起来的普遍意志(结论),接着,通过许可法则的回溯,人们才能反思到普遍意志的规定性,亦即道德法则(大前提)。借此,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康德占有行动之有效性预设道德性的要求,反过来,占有论述最终又成为了人们行动之道德性的一个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