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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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工具尤其是汽车与百姓的日常生活联系愈来愈密切,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一系列交通肇事典型案件引起政府和广大人民的广泛关注,而在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中还存在一些有争议的地方,如单位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逃逸行为的界定、是否存在共犯,以及“交通肇事逃逸”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等。本文在参考法学学者研究和对实际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有关交通肇事存在争议的地方进行了进一步的辨析和论证,以期对交通肇事罪相关法律实践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为6个章节。第一章主要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进行研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二章对“逃逸”行为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包括“逃逸”行为的含义、性质、结构模式、行为模式,学界对“逃逸”行为处罚性质的争论。针对这些问题,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评述中,笔者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的范围、主观罪过形式、定罪与量刑、适用条件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论证。第三章、四章分别对交通肇事罪中“自首”与“共犯”的司法认定问题分别进行了论述。第五章着重论述了交通肇事罪与易混淆犯罪的界限区分,主要对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8个罪名的区别进行了重点分析。第六章为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设想,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将交通肇事罪设定为危险犯,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并提出了立法建议的合理性及具体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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