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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关系到我国的国计民生,矿业权流转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必然。矿业权出资作为一种高效的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已经运用于实践当中,并且在相当程度上已卓有成效.但是一方面,并未有相关之公司法和矿产资源法上的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另一方面,在实行中也面临着现实障碍问题。因此,对矿业权出资的实务研究势在必行.
本文在首先论证矿业权出资可行性与适格性的基础上,通过矿业权出资国内外立法与实践的比较研究,探讨了我国矿业权出资实行上的障碍,比如出资立法、出资评估、出资过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初浅的对策。以此,谨希望对我国矿业权出资的扫清障碍,以及更好地运用于实践等方面作出参考。
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概述以及提出问题。首先介绍了矿业权的内涵,以及我国矿业权流转市场的现状,简要地分析了我国矿业权流转市场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矿业权出资这种流转方式,并对其作了概括说明。
第二部分探讨的是矿业权出资这种方式的意义,主要从矿产资源的公有性质,国家所有权实现,矿业公司筹资特殊性,矿产资源优化配置以及健全矿业权流转市场这五个方面说明了矿业权出资的现实意义。
第三部分为矿业权出资的理论分析。第一节从民法与公司法两个角度分析了矿业权出资法学理论上的合理性。具体而言,首先从“物尽其用”以及“意识自治”两个原则入手,以民法的角度论证要发展我国的矿业经济,要做到对资源的充分利用,矿业权出资入股是个不错的选择。然后,从公司法由“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发展论证矿业权以成为股东出资的一种适格形式。由此,并进一步分一、二级市场阐述了矿业权出资的权利体系.
第四部分是域内外矿业权出资的一个介绍。主要是从我国矿业权出资立法与实践,和域外矿业权出资立法与实践这几个方面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简要总结了对我国推行矿业权的启示。主要是一方面,于立法方面,出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出资程序要件规定的不清晰,有必要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及实践,对中国矿业立法中矿业权出资做出理论分析与立法构建。另一方面,于实践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中国特有的历史原因,造成矿业权出资推行过程中一系列欠规范行为,并且使得矿业权出资这种新型矿产资源利用流转方式所得成效不大。
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是相对应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第五部分分几个部分分析了我国推行矿业权出资所面临的问题,第六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五部分的问题所--提出的对策。其中,第五部分叙述了矿业权法律制度、矿业权评估体系、矿业权出资构成、采矿权受让主体和有关采矿用地制度五个方面阐述了我国推行矿业权出资面临的主要问题,即矿业权出资法律制度缺失,矿业权评估体系中评估规范、评估机构、股东责任不完善,矿业权出资构成不明确,采矿权受让主体限制和采矿用地制度于矿业权出资不匹配。接下来第六部分针对以上问题逐一对应进行了对策分析。总之,通过全文的分析,矿业权出资在我国有可实行的环境,也极具实行的意义,关键在于我们应当通过研究为一个行的制度提供适合的土壤,即为它的实行提供保障,扫除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