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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制度,就是一系列有关财产申报登记的有效规范。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的某些固定时期以及离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自己及一定范围内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的情况,申报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如果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明显超出其职务收入状况而无从解释其原因,将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财产申报制度作为行之有效的反腐措施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且被喻为“阳光法案”。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也都设立了这项制度,其目的都是为了约束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防止腐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各自的特点——如香港特区侧重公务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折衷,内地则侧重对公务员隐私权的保护。但内地财产申报制度自实施以来并未取得良好效果,甚至流于形式,主要原因在于其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而香港的财产申报制度相对完善且在防范利益冲突、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拟采用横向比较分析的方法和文献分析法,对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的财产申报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将两地财产申报制度的异同及优缺点展现出来,在借鉴香港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找出完善内地财产申报制度的思路。本文主要由四章内容构成:第一章是财产申报制度概述,在这一章主要写明财产申报制度的起源、概念与理论基础、功能及现实意义等基本问题,为下文的比较分析奠定基础;第二章主要介绍内地与香港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与实施情况,以及造成两地不同实施状况的原因;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将对内地与香港特区财产申报制度的六个基本要素——财产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时间、申报的受理与审查机制、申报资料是否向公众公开以及处罚机制进行比较分析;第四章主要是根据第三章比较分析的结果,在借鉴香港特区比较健全的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对完善内地财产申报制度提出启示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