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确立以来,一直因其对劳动者权益的侧重保障之亮点而广受关注。然而,在其已历八年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缺陷及现实条件的制约,该制度始终没能得到广泛落实,难以达到其为工伤劳动者提供及时的医疗保障和救济的立法本意,反而派生出一系列争议,导致了许多相关诉讼。因此,急需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实施困境进行总结分析,并相应进行完善。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践上,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司法案件的整理和研究,发现该制度主要存在法律规定不统一、申请主体规定不合理、申请条件设置严苛、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及相关行政职能发挥不到位等现存缺陷,严重阻碍了该制度的实施和立法目的的实现。为了探索解决这些不足的路径,可供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借鉴的境外经验主要有: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保险对象广泛,保险缴纳强制性较大、参保率高,先行支付程序完善、便捷,先行支付资金保障体系完善、资金安全稳定等。经过综合分析,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进行完善:首先,申请主体的规定上,将用人单位排除在申请主体范围之外,而对于非法用工情形下的工伤劳动者给予申请主体资格;其次,申请条件的规定上,取消将工伤认定作为前置程序的规定,简化先行支付的申请材料;再次,先行支付资金的保障上,通过分设专项基金并加强追偿力度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稳定,同时强化工伤保险办理缴费的强制性,提高参保率;另外,相应加强政府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保障工作,而司法层面统一相关案件的司法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