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拓”合资案看我国反龙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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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各国市场逐步融合,全球市场中先后出现多家具有垄断全球市场实力的大企业,市场垄断也开始打破一国界限。同时在全球经济融合加速的大背景下,为了在全球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企业并购等合作形式不失为加速获取垄断全球市场实力的便利而又见效快的方式,由企业并购等行为产生的垄断影响也开始突破一国界限而波及到其他国家。而当一国以外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力波及到本国时,本国就需要运用法律武器阻挡此类垄断行为对本国市场产生的不利影响。在《国际反垄断法》出台遥遥无期的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市场经济国家先后赋予本国反垄断法适用于域外垄断行为的效力,这种以本国法律规制他国经济行为的“蛮横”做法引来争议无数,但却是无奈的选择。我国反垄断法同样被赋予了域外适用的效力,然而粗线条的设计,使得我国反垄断在进行域外适用时的效果大打折扣。   “两拓”合资案是我国反垄断法颁布生效以后遇到的一起需要正式适用到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典型案例,从我国在对“两拓”合资案的应对和审查处理过程中可以看到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域外管辖权冲突、启动申报程序欠规范等。因此在审查处理好此案的同时,这又不失为一次我们从中吸取经验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良机。笔者针对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条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粗浅建议,分别是完善反垄断立法、规范申报程序、完善双边和多边协调机制以及完善反垄断法执行体系。通过上述分析,以期推动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逐步完善,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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