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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早在美国的20世纪80年代就被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发展至今,被许多国家借鉴吸收,成为各具特色的一项优越的司法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发源于英美法系的美国,而今已经传至大陆法系某些国家。例如意大利,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在面对矛盾重重的社会问题,比如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资源不足以应对和解决犯罪案件的局面时,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为其产生了比较积极的作用。意大利在通过不改变本国法律理念和立法原则的条件下,通过法律创设了一项程序,该程序主要就是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借鉴到本国司法体制里。在借鉴时,为了避免出现负面影响和问题,所创设的程序对交易的运用进行了具体的条件和范围限制,实现了对本国法律原则、理念的尊重和维护。辩诉交易制度发端于美国,具体操作中,检察官根据自己享有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对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案件资料进行考虑和衡量,决定同被告方进行谈判协商,承诺给予被告人一定减轻刑罚或放弃指控的好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必须自愿认罪,不得在法庭上做无罪答辩。这项制度主要是针对案情复杂,难以搜集确凿证据来证明被害人有罪的案件,或者由于各种问题被拖延累积,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案件。它的运用最直接的作用就是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和经济成本。单单从案件解决上来讲,对司法机关,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一种及时的帮助。对于该制度,从其产生,自始至终,学者们对其讨论不断,争论不休。有的学者坚持认为,这项制度在当今这个经济发展迅速、矛盾逐渐凸显、犯罪率逐步上升的社会出现得非常及时。而有的学者却认为,该制度只注重尽快解决案件,却不考虑这种方式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他们主张刑事案件必须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公诉机关只有在挖掘和还原了犯罪具体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指控被告人有罪,不能通过协议而忽略掉这个程序的重要性。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一项制度总会出现双方面的影响,如果在不违背本国立法根据和理念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借鉴和一定的改革完善,在不久之后,实践将会证明其会成为符合本国国情的一项优秀制度。本文详细分析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各方面内容,并列举了几个国家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和目前的发展情况;最后根据以上分析和总结,探讨其在我国运用的价值基础和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同时对该制度进行了初步的设计,以期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立法提供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