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的主题是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设计之一。针对第三人保护应采用何种制度的问题,学界众说纷纭。本文在综合前人取得的学术成果基础上,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述,最终形成自己的结论。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理论研究。在本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在多种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中,作者将本文的着眼点锁定在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上;由物权的对世性所决定,物权变动涉及的不单单是当事人间的利益,而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利益受到影响甚至损害欲得到法律的保护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第三人须为善意,这组成了理论研究部分的第二块内容;近现代民法的制度设计多可在罗马法发现其端倪,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也不例外,在理论研究的第三部分,作者简要梳理了从罗马法迄至近现代善意第三人保护的历史流变,并认为在不同时代对制度的不同选择是与其时代的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最后,介绍了善意第三人保护的价值基础,即基于交易的快捷展开,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出发,符合法的公平的价值诉求所进行的制度选择。第二部分是实证研究。本部分以近现代法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为视角,对较有代表性的三种制度设计进行了详细阐述。在善意取得制度部分,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缘起、适用要件、制度价值,同时也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这些缺陷是在与其他两种制度的对比中表现出来的。在公示公信原则部分,着重介绍了公示与公信的联系,认为公信是公示的逻辑结论。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相联系。在意思主义下的法国没有债权与物权的二元区分也不存在完善的公示制度,因此公示公信原则的意义不大。而在形式主义之下,存在债权与物权的有效区分,也有完善的公示制度,因此公示公信原则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可以说,只有在形式主义之下,公示公信原则的作用才得以发挥。针对物权行为,本部分详细介绍了它的理论内容,也对其优缺点做了辩证的介绍。和公示公信原则相同,物权行为理论的功能也只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才得以施展。第三部分是制度选择。在该部分,作者简要介绍了学界关于我国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选择的争论,而将主要笔墨集中在学者在坚持自己主张时对其他制度的批评的再评价上,通过对批评的再评价,最终将作者的观点呈现出来:以公示公信为原则,以善意取得为具体制度设计,结合物权行为无因性,三者协力完成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任务。《物权法》的颁布暂时平息了学界的争论,其在物权变动的模式上采取二元模式,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以公示为原则(公信原则虽未明确但其精神却贯穿在整部立法中)以善意取得为具体制度的模式,而对物权行为承认与否却语焉不详,取模糊态度。《物权法》将善意取得统一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在善意的判断上未对动产、不动产区别对待,本文就善意的判断在区分动产不动产的基础上进行了理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