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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尤其是国民的保险意识的提高,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逐步上升,成为保险市场的内在驱动。另外,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与海外的接轨,更多的国外保险公司开始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这不仅为国内保险公司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同时也加剧了保险市场中的风险。与此同时,国家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放开,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动作越发频繁,其面临的风险从种类和程度上都在不断扩张。然而,中国保险行业还存在诸多风险,由于管理模式过于落后,经营机制陈旧,企业没有有效机制去承担由于市场环境日益复杂而带来的多种风险,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不断增加会给保险行业带来危机。介于此中国保监会近年来积极地推进监管制度建设和实施,在2016年底前全面推重了以风险为导向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C-ROSS),旨在推动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C-ROSS的内在理论以风险与资本之间的紧密联系作为前提,因此C-ROSS的监管效果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偿付能力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否在中国保险市场有效,即我国保险市场保险公司资本结构与风险的相关性情况。因此,本文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来分析资本结构和风险水平之间的内在联系。其次,进一步对我国寿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进行对比研究,从资本的角度出发,对寿险公司来说,资本结构的变动不会影响承保风险和投资风险,但承保风险正向显著影响资本结构。而对财产险公司而言,资本结构对投资风险无影响,但是会负向影响承保风险,这是因为财产险市场本身的发展的局限性。从风险的角度出发,寿险公司承保风险能够正向影响资本结构,并且承保风险反向影响投资风险。但是财产险公司两种风险均对资本结构无显著影响,并且风险之间不存在相关性。总而言之,我们发现无论在寿险公司还是财产险公司,资本结构与风险水平的内部双向联动关系都不完整。从偿付能力监管的角度,寿险公司中监管压力对资本结构和投资风险都产生效果,但是财产险公司中监管压力只对资本结构产生有效,不能对风险产生效力。最后,本文总结了研究成果,并基于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