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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河上游流域作为黄土高原生态脆弱区独立的流域单元,是太原市唯一的水源涵养地和供水区,其本身的生态安全状态和对大城市的生态屏障作用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然而,在流域大规模开发及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自然因素与人类活动的负面效应相互叠加,导致了流域环境的生态调节和自我恢复功能大幅降低,引起了日趋严重的流域性生态安全问题。汾河上游流域所提供的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服务功能已被严重削弱,成为可持续发展能力最低和贫困人口分布最集中的区域之一,长此以往,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而且还会造成生态破坏的代际转移,给子孙后代带来难以想象的危害,必须用法律武器对汾河上游流域进行保护。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汾河上游流域生态安全状况并对其现状进行了原因分析,指出了人类活动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论述了汾河上游流域生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人们行为的迫切性。对全文起铺垫的作用。本文第二部分介绍了与汾河上游流域生态安全有关的法律保护制度,包括流域管理制度、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并从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和山西省有关规定两方面进行了评析,指出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同时,对于生态补偿制度法律规定的空白进行了必要性论证,为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汾河上游流域生态安全法律制度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有关生态安全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有益于我国流域生态安全法制建设的内容,分析了他们的成功经验对我们的借鉴意义。为建立适合于汾河上游流生态安全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对比依据。本文第四部分在前三章的基础上,阐明了汾河上游流域要建立以生态安全为核心,以流域管理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包括流域管理制度,其中论述了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立、地位、职能;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内容有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及保护措施、管理机构、水源全程监测、水质监管以及饮用水保护法律责任体系;生态补偿制度,有补偿的定义、形式、补偿资金的筹集、补偿对象、补偿要素、补偿的实施;还有法律责任制度及公众参与制度。建议制定《汾河上游流域生态安全保护条例》,希望能为保护“母亲河”的生态安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