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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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计划,概括地说即是企业自身实施的,在守法的同时优化企业自身的管理而采取的系统性对策措施。自从2018年美国制裁中兴通讯公司事件以来,以及我国企业在走出国门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壁垒下,合规计划在刑事司法上的作用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在刑事诉讼领域,企业合规在出罪、量刑上作出了积极的探索。针对刑事实体法领域,如何使得企业合规作为对单位整体意志的客观判断标准,更新单位犯罪的认定路径,并在此基础上,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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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计划,概括地说即是企业自身实施的,在守法的同时优化企业自身的管理而采取的系统性对策措施。自从2018年美国制裁中兴通讯公司事件以来,以及我国企业在走出国门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壁垒下,合规计划在刑事司法上的作用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在刑事诉讼领域,企业合规在出罪、量刑上作出了积极的探索。针对刑事实体法领域,如何使得企业合规作为对单位整体意志的客观判断标准,更新单位犯罪的认定路径,并在此基础上,使得实施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或者制定并有效实施合规计划的单位能够得以“出罪”的刑事激励,并对因为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企业合规计划而入罪的单位处以较为严格的刑事处罚,从而为企业加快建立完善的企业合规计划加以消极层面的刑事激励。首先在第一部分厘清与论文相关的一些概念,对企业合规的概念首先做了界定,并从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的关系,分析了有关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的区别,本文着重强调的是发挥刑罚的事前预防功能,引出下文对单位犯罪制度与现在推行的企业合规制度的引进不相适应之处,针对三个主要的问题,即,单位犯罪归责原则不适应,欠缺合规制度作为单位犯罪出罪事由以及单位刑罚体系不健全,并在接下去的几章中分别对提出的问题在每一章中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提出对策。从第二部分开始,文章开始对上述三个问题分别展开讨论。首先在合规背景下对单位犯罪的归责原则进行研究。首先总结了有关单位犯罪归责国内外有关基础理论的研究,我国有关单位犯罪归责原则主要存在现行法律的归责责任主体模糊,自然人意志替代单位意志不合理,合规计划以及现行的合规计划对归责的影响式微三个具体问题,以此为基础进行总结,对我国单位犯罪归责原则相关理论进行重新设计,分别从单位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角度,强调对单位意志的整体判断需要从合规计划入手,从而将单位与自然人意志的分离、企业的独立意志,在引入合规计划对单位整体意志的判断中,需要将单位的主观故意与过失分开。在单位故意犯罪中,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主要是在没有合规计划的单位,单位集体决策或者主要领导成员的故意犯罪意图上升为单位整体意志,而在制定了合规计划的企业,单位整体犯罪的故意便是对企业合规计划没有良好实施或者单位整体存在纵容这种犯罪行为发生的意思,构成单位整体的犯罪故意,而在过失犯罪中,单位负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如果企业没有制定完备的企业合规计划,则存在没有良好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的过失。第三部分针对企业合规背景下单位犯罪的出罪事由,借鉴域外有关企业合规作为出罪事由的制度设计,其中美国、英国、意大利对有关企业合规制度作为出罪事由的设计较为全面,对此本论文也对此作出了有关详细的介绍。对于企业合规出罪制度设置的必要性以及适用范围来讲,刑法中有关企业合规出罪相关的制度设计,将有利于激励企业通过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从而真正发挥刑法对犯罪的事前预防功能,在厘清了单位犯罪的两种模式即单位故意犯罪以及过失犯罪的基础上,对合规出罪的适用范围细化,本文认为有关合规计划的出罪,在单位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中都有适用的空间,具体应用模式在第三节有关单位犯罪出罪事由的制度构建中予以明确,并提出单位主观过错免除模式和法定管理义务履行模式,分别针对单位故意犯罪、单位过失犯罪以及失职性犯罪,提出有关合规计划的具体适用路径。第四章针对企业合规背景下单位犯罪刑罚机制展开讨论,对已经构成单位犯罪的单位予以刑事处罚措施,并从企业合规层面要求其加紧建设行之有效的企业合规计划。第一节首先提出了我国单位犯罪处罚机制现存的不足之处,主要是罚金刑单一,混合制设置不合理以及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刑罚处罚措施,与我国引入合规计划的大背景不符,第二节分析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以及《联邦量刑指南》中对有相关企业合规制度的单位构成犯罪后给予相对宽大的处罚措施,对我国有关单位犯罪的处罚机制具有借鉴意义。第三节则是对多元化单位犯罪处罚机制构建的研究,从企业合规角度,提出诸如借鉴美国对单位犯罪处以较高额的罚金,以此惩戒单位犯罪,并对事后完善相关企业合规制度设计的单位给以不同程度的罚金免除,同时提出取消单位犯罪的单罚制,以此加强过失犯罪中单位犯罪的监督管理责任,最后提出针对没有建立完备的企业合规计划的单位,要求其针对性地建设并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同时提出相关增设资格刑的刑罚处罚措施等,以上措施为企业内部合规制度的建立从消极层面上予以了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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