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两个案情大致相似的行政案件,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观判断而作出不同幅度的行政处罚,引发了我对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问题的剖析和思考。现阶段,为了保证法律法规使用的适当性、合理性和最小损害性,使行政处罚更加科学、合理、严谨,我国大部分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均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裁量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特定情节、事实和证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和种类。然而,由于存在法律法规自身不足、人的主观左右、监督机制放纵等原因,致使部分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对裁量权主观滥用或客观使用不当,出现了轻重不当的偏颇裁量、突章破限的无据裁量、明知故犯的异化裁量等问题,极大地损坏了政府部门的威信和形象,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已经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一个必须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进一步梳理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种类,强调了必要性,对当前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对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规范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