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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迎合当下我国律师资源短缺的现实需要,本质上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诉讼模式。依照法律规定,不论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都有实现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的巨大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以往的程序运行、制度设计等产生很大影响,包括刑事辩护制度,而值班律师制度就是构成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并且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正当性保障,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着无可取代的重要地位。2018年10月26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纳入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联制度同时也写入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就值班律师的派驻及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从司法实践判断,值班律师制度目前存在派驻制度不尽完善,值班律师对自身职责不够清晰或不能正确履职等情形。本文首先从值班律师在我国的发展进程入手进行梳理,掌握值班律师在我国发展进度。其次,笔者又分别从把关作用、保障作用、协助作用三个角度,共同认识了值班律师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协调型诉讼模式转型的重要地位。再次在第三章,笔者结合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详细分析了值班律师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后在第四章,笔者在《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下,结合自我的判断和其他学者科学的分析,笔者进一步总结了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的完善途径,短期目标包括明确了值班律师的派驻资格、介入诉讼的时间、落实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诉讼权利以及保障值班律师制度长效运行的各种运行机制等等,长期目标主要是明确值班律师未来的发展趋势即确立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发展方向。笔者将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从而能正确推进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实施,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并最终推进刑事司法改革顺利进行,完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协商型诉讼模式的顺利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