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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一直以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为追求目标,所谓罚当其罪,通俗来讲就是科处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危害大小程度相适应。但是,受成文法客观上所具有的局限性、滞后性缺陷和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的影响,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许多影响较为恶劣的量刑不公的案件出现,促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不满情绪爆发,司法公信力遭受较严重影响。为实现司法公正之价值追求,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了自上而下开展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为目的,规范量刑过程为手段,达到量刑结果均衡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史上一项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举措。改革工作的开展至今已十年有余,量刑规范化制度确定了量刑的步骤、方法,并采取数量化的方式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进一步规范了刑事庭审及量刑过程,使得刑事审判透明度进一步增加,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取得了积极的限制效果,保障了罪犯的量刑进一步接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同案不同判”的畸形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了维护公民权利与提高司法权威的双赢。自改革以来,适用量规范化系统进行量刑的案件上诉、抗诉率、二审改判率均有明显下降,真正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经过不断的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适用量刑情节、制定合理量刑基准、研发出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系统等一系列重要成就,但同时也存在诸多缺陷,具体主要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内涵未明确、统一,理论界仍然存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之目的在于消除限制法官基于经验、良心、道德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思想,社会公众特别是网民中存在要求“同案同判”的片面认识,实践操作中还存在法官机械化的适用量刑规范规则,导致量刑的结果平均而不平衡,使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去甚远的问题。本文试以某基层法院近5年来适用量刑规范化系统对案件进行量刑的情况为研究对象,以个案不公的问题为线索,论证量刑规范化与法官自由权之互补互生关系,从修正理论、完善制度等方面提出解决现行量刑规范化制度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矛盾的方法建议,以期对完善理论和引导审判实践有所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