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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农会衍生变异,显现为清末民初的士绅型农会、国民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南京时期国民党领导的农会、中共苏区的贫农团、抗日根据地的农救会、解放前后的农民协会、文革前后的贫下中农协会及至当代中国复兴的农会等形态。
本文在追述晚清民初、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及南京国民政府前期中国农会组织发展脉络的基础上,以浙江、陕西两地农会为分析中心,着力阐明南京国民政府在抗战时期的农会政策,力求探寻这一时期国民党和政府利用农会组织动员农村社会力量抗战的举措、效果及其原因。
文章认为,近代中国几个时期的农会组织与农民之间的距离,经历了一个远—近—远—近的变化过程。全国抗战爆发后,在战时统制体制下,由于国家的扶植、推动乃至强制,农会组织被广泛建立起来,各级农会数目、会员数目日益增多,会务和业务也日臻发达起来。被广泛组织起来的农会,在配合国家动员农村社会人力、物力、财力、精神力支持抗战大业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的局限、环境的制约、农民智识水平较低、党政人员参与过多等因素,各级农会并未建成为《农会法》所设定的“农民自有、自治、自享的法人团体”,农会缺乏自主性,其抗战动员的力度也是有限的。
历史的启示是,在农村社会落后,农民“愚”、“贫”、“弱”的情况下,国家强力对农民组织的创建和发展予以积极的扶植、督导是必要的,但国家权力的介入应是为了训练农会的自治能力而不是“包干”其事务,当农民组织发展成熟后强力应逐步隐去,让其真正成为联系国家和农民的民间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