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的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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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何种途径和措施,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多年来,学界和实务界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环境问题仍然是摆在各国面前当然也是摆在我国面前的重要问题。我们试图在总结前期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环境行政许可的政府责任这一视角,来探索环境问题的治理。我国虽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大量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都是基于政府的许可而产生,解决环境问题的治理,离不开政府,离不开政府责任的担当和规约。因此,探寻环境行政许可的政府责任问题,也即政府义务问题,实际就是“源头治理”的进一步延伸和拓展,正是基于这一思考,我们选择了这一课题。本课题试图解决如下几个问题:环境行政许可政府责任负担的法理基础是什么?环境行政许可政府责任负担类型,环境行政许可政府责任的负担方式和措施,政府不负担环境行政许可责任的法律救济,政府环境行政许可的保障制度结构如何等问题。政府环境行政许可责任负担的法理基础是:环境法治理论、服务行政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环境善治理论。基于这样一种法理基础,政府在环境行政许可中,负担着两大责任,即法律规定之第一性责任和违法履行职务之第二性责任。依法行政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环境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原则。就第一性责任而言,如何理解行政法定原则,什么行政法定之“法”,如何理解环境行政许可中先定力,环境行政许可的程序等问题都是需要理清的问题;就第二性责任而言,研究环境行政许可中行政违法的种类、认识和期待可能性、程序违法等问题,同样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对此,我们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研究,试图给出一个有说服力的答案。同时,我们还分析研究了环境行政许可政府责任的负担的方式和措施及政府不负担相关责任的救济措施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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