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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强制这一概念起源于德国,最早是在学理界的讨论中出现,随后被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接受和广泛应用。我国学者将其定义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为预防和制止一定的紧急事态和违法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字义上就不难看出,行政即时强制具有即时性的特点,相对于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它的实施不需要事先的行政处理决定,也不需要事先的督促或告诫程序,实施程序十分简单。也正是由于行政即时强制的这一特点,造成了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国内对于这一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规范也不完备,这种特殊的行政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控制,很容易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造成损害。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选择了行政即时强制的救济为视角,通过对行政即时强制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内容的分析,深入了解这一概念的内涵。通过阅读大量的相关书籍与文献,结合相关法条,分析我国国内行政即时强制救济制度的发展现状,提炼主要观点进行介绍,并提出自己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