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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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惩戒则无责任。法官、检察官作为守护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预防其行为失范,对其失范行为及时、准确、恰当的予以惩戒是鞭策法官、检察官忠实的履行职责慎重对待权利的有效手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法官、检察官的失范行为而施以惩戒的事例并不鲜见,但是在历史与现实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具有较大的改善空间。以往,虽然理论或实务界注意到了我国法官、检察官惩戒形式行政化倾向严重,惩戒机构专责性较差,惩戒依据分散凌乱等传统性问题并且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但是因为缺乏顶层设计的铺成,导致很多建议尚难以找到制度性着力点,很多富有实效的举措缺乏与现行司法体系“并轨”的有效窗口。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顶层设计注意到了完备的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对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得以孕育而生。因诞生于诸多改革叠加、交涉的大环境中,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在破解我国法官、检察官惩戒中的传统问题的同时也必须瞻顾大环境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必须强调改革的协同性:以员额制改革为基础界定法官、检察官从而限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所规制的范围。通过辨析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权能、功能和意义的基础上,明晰当下我国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存在权利配置失衡、惩戒事由狭窄、惩戒机构责任不明、惩戒机构体系混乱、权威性不足等方面的问题。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通过区分法院、检察院,惩戒委员会及法官、检察官等不同主体,进行权力调整,以实现权力配置平衡。通过有限扩张惩戒机构所能够受理的惩戒事由,从而确保惩戒委员会的功能实质性的发挥。通过规范惩戒机构体系、架构和名称完善惩戒委员会的设置;通过确立惩戒委会制度的法律基础并促进惩戒公开保障公众参与以树立惩戒委员会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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