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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度。与其他类似法律制度比较,信托在财产转移与管理上的制度设计更为有效:有利于进行长期的规划,制度运用较为灵活,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在我国,200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实施为信托的应用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使这一在普通法系国家深具社会功能的制度,在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我国《信托法》里,信托是指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人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是连接着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桥梁,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扮演者极其重要的角色,因为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由信托受托人享有,信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受托人对于受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还有两个假设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而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应当是从受益人的利益出发,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实施行为。这样信托受托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矛盾。必须对信托受托人进行规制,以实现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合法利益。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信托受托人的相关内涵以及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三大理论基础: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理论、信托财产独立性理论和信托责任有限性理论,总结出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一些基本理念。然后,从英美信托法、大陆国家信托法以及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三个方面出发,具体分析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而提出我国信托受托人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即信托受托人的市场定位不清晰、信托受托人信用评价制度缺乏、信托受托人权利界定模糊、信托受托人义务规定过于笼统以及信托受托人责任制度的缺失等。最后,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议:明确信托受托人的市场定位、建立信托受托人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保障、完善信托受托人的义务和补充信托受托人的责任等。